近日,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
在这三个阶段中,重点强调三个方面:对于手续齐全的安置住房,在2020年底前完成登记发证;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安置住房,在启动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同时,要尽快完善手续;对于短期内难以完善手续的安置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工作方案,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该意见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一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按照“什么缺什么,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明确措施和时限,抓紧完善手续。其中,针对规划、用地手续不完善等问题,明确了具体处理办法(国家允许贫困地区边建边批)。
“意见”提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县两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建设单位等,统一获取办理登记所需的规划、用地、竣工验收、税收减免证明材料以及搬迁群众身份信息、安置住房分配(购买)凭证等,由县级易地扶贫搬迁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向搬迁群众发放安置住房不动产登记证书。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单独提供。
城市和农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受理安置房屋的登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并将登记簿册信息及时录入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相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9〕53号)的规定,对搬迁安置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得向搬迁群众收取不动产测绘、登记等费用,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根据《意见》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手续的工作方案,并及时出具办理相关手续的承诺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安置住房进行不动产登记的,应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